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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冰爱好者为躲日头纷纷溜进地铁过道地下商场旱冰族身边疾驰惊扰路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8:5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吴晓青)踏着风火轮、戴着专业头盔,溜冰爱好者在拥挤的公共场所内“川流不息”,过路人生怕被撞上,纷纷唯恐躲之不及。暑期开始后,这一幕在本市地铁过道、地下商场等越来越普遍。

  溜冰族溜进地铁避暑

  前天下午,记者来到地铁二号线科技馆站出口处,天气异常闷热,该处四周的台阶上零星坐着3位溜冰者,满脸都是汗。

  “在公共场所溜冰是免费的,又能玩得酣畅淋漓。但现在天太热了,我们马上就要转移到楼下亚太盛汇地下商场内,晚上再‘浮出水面’。”现场,小韩对记者说,暑期到了,他与两个同学一起决定利用假期学习溜冰,但大多数溜冰场都是收费的,地方又偏远,因此选择到这里练习溜冰。

  果然,记者来到该商场南广场的入口,这里宽不到5米,却聚集了近10个人。他们身穿运动衫,每个人的脚下都穿着一双溜冰鞋,在走廊内来回“川流不息”,记者和其他路人只能夹在人流中侧身而行,生怕一不小心被撞到。

  “老吓人的!地下商场四周都是玻璃窗门,万一被撞倒或者摔跤,情况就严重了。”现场,市民陈小姐向记者抱怨,地下商场主要是供市民通行、购物,溜冰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会影响公共利益,应该选择空旷的场所,最好在教练的带领下练习,这样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劝阻无用难为商场管理

  “尤其是到了天热,这里就聚集不少溜冰爱好者,尽管我们已经贴出了相关告示禁止溜冰,但效果并不明显。”对此,该商场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地下商场的走廊是属于公共空间,不可能强行禁止溜冰行为,只能善意劝止。

  万一溜冰造成了意外伤害,商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李小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条例的规定,公共场所管理方具有宣传、引导的义务,一旦在公共场所造成了意外伤害事故,除了要追究直接侵权人,同时还应该追加物业等管理方的责任,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额度。

  ■记者调查

  没有免费餐溜冰族自行择地显隐患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本市一共有近10处溜冰场所,但由于收费、地理位置偏远等原因,不少“溜冰族”还是自行选择了公共绿地、地下商场,甚至马路,享受免费畅玩的快乐,但是安全隐患凸现。

  “我们一般都是在公共绿地等场所,尽量避开人流高峰的地方,这可以避免一些意外的发生。”溜冰爱好者小陈告诉记者,他和他的伙伴溜冰技术已经很娴熟了,但为了避免撞到行人,经常呈“蛇状”前行,反而吓着不少市民。

  记者发现,沪上有不少溜冰场,一小时收费从几元到一二十元不等。一些靠近居民区的溜冰场一到暑期几乎天天人满为患,有些场所因为地理位置较偏,有时间限制,阻碍了一大批年轻的溜冰爱好者,尤其是学生顾客。

  (记者 吴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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