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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10家基金会获捐赠税收全额扣除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0:53 公益时报

  -本报记者程芬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月6日正式发布财税[2006]66、67、68号文件,规定自200 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10家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 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至此,享受捐赠者可税前金额扣除优惠的公益组织达到22家。

  “这是我们梦寐以求的事情。”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秘书长王萍说:“我们一直在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申请,这次终 于得到了审批,真是件可喜可贺的事。”

  “全额扣除”带来多少优惠?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基金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金融保险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 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个人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比如, 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个人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他们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30万元以内可享受税 前扣除优惠,超出30万元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根据财税[2006]66号文件,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 会捐赠的款项,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那么,新老免税额相差多少?有关财务人员算了一笔账。

  2006年以前:如果一家企业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了1000万元,按照税率33%计征,根据原来的税收 政策,企业可免缴捐赠额3%的税收:1000万元×3%×33%=9.9万元。也就是企业原来只能免9.9万元税。

  2006年以后:企业免缴所得税为:1000万元×33%=330万元。也就是企业现在可以免330万元税。

  2006年以前:目前北京市个人税率共分为9档,若按税率40%计征,如果个人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了1 00万元,根据原规定,个人可免缴捐赠额30%的税收,免缴

个人所得税为:100万元×30%×40%=12万元。

  2006年以后:免缴所得税为:100万元×40%=40万元。

  “这个优惠政策对我们以后的募资非常重要”,王萍说,“妇女领域的问题比较多,但是与就业、健康、教育等领域 的问题相比,似乎还不那么容易得到捐助。现在有了这个优惠政策,希望得到企业界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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