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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食用摇头丸丧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2:19 扬子晚报

  一花季少女从毒贩手中购买了两粒摇头丸,食下一粒后却命丧黄泉。死者的父母向法院起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毒贩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丧葬费等共计42万余元。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毒贩有期徒刑一年,但死者父母索赔要求被法院驳回。

  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13日,卖毒品者刘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在前山某卡拉OK厅以人民币98元的价格买进两颗摇头丸,当晚再以140元的价钱卖给青
年女子李某。李某购买摇头丸与姐妹分食后,突感不适,当晚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家属随即报警。两天后,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李某的父母就此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丧葬费等共计42万余元。法院认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里的“侵犯”是指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人身侵犯,而此案中死者自己购买毒品后吸食死亡,与自己的不法行为直接相联,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赔偿诉求。李某父母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珠海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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