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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报道突发事件 媒体不受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2:37 法制晚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条款引发争议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

  正常报道突发事件 媒体不受干预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记者 陈菲 田雨)“可能是因为我们解释不够,有些报道对草案的规定解读得不够准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3日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
草案中,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在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

  “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至少罚5万”、“新闻媒体不得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将受罚”……在刚刚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草案第45条、第57条的规定引发了争议,对此,汪永清表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危害大、影响面广,如果传递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发布虚假信息,可能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汪永清说:“草案在确保政府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为新闻媒体做好服务的前提下,规定了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本意是为了防止因个别新闻媒体编发没有根据的信息、传言或报道虚假情况,误导社会公众,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我们说‘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反诸如上面所说的一些规定,擅自去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这一规定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汪永清强调。

  争议条款

  草案第45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草案第57条 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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