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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可正常报道突发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北京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昨天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关于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给予罚款的规定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作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起草者之一,汪永清昨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对这一普遍关注的问题给予了解释。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汪永清解释道,这个规定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只有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汪永清指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危害大、影响面广,如果传递的信息不够真实、不准确或者发布了虚假的信息,就可能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草案在确保政府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为新闻媒体做好服务工作的前提下,规定了对突发事件信息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同时,记者在报道突发事件时,不得违反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关于某些种类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报道的规定,擅自去发布信息。

  他说,这部法律颁布以后,将会更好地为媒体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提供方便、提供条件,媒体可以大胆地行使权利,对政府进行监督,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建议: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来加以处理。这些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才能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来采取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措施的过程当中,要遵循比例原则。就是政府采取措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选择,则要选择一种对老百姓的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若不如此,则属于违法。

  ■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依法征用或者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应给予合理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结束以后,要根据情况,制定优惠的政策扶持突发事件发生地发展经济、恢复生产,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有关救助、补偿、抚育、安置、心理干预等善后措施,尽快地恢复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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