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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突发事件受罚”有前提 媒体可正常报道不受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17:28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3日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
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近来一些媒体对上述条款所持有的争议,汪永清说,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危害大、影响面广,如果传递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发布虚假信息,就可能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他说:“因此,草案在确保政府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为新闻媒体做好服务工作的前提下,规定了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这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客观要求。本意是为了防止因个别新闻媒体编发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或者报道虚假情况,误导社会公众,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汪永清表示,“这一规定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他同时指出,政府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增加透明度,是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突发事件信息的重要环节。“我们经反复研究认为,政府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责任在政府。”

  汪永清说:“如果媒体在采访中确实发现政府有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那媒体可以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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