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意见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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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2:1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市促进就业新推21条 ———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从《意见》内容看,我市这次共延续、调整和新增了21条促进就
延续13条促进就业政策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政策,通过对政策的评估和梳理,《意见》对其中13条行之有效的政策继续延续,分别涉及四个方面: 一、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自谋职业一次性扶持金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摊位费补贴政策。对不符合享受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以及“低保”失业人员和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失业人员,在各类集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3、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4、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培训单位组织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使其创业成功的,给予培训单位和创业服务机构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对成功创业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招用人数,从促进就业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岗位补贴。 5、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收费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政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照介绍成交人数、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给予一定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政策。 1、政策扶持性岗位补贴政策。对在协警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等政府开发的政策扶持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的基础工资和社会保险、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2、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凡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与岗位管理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参加职业培训。出台了失业人员培训费补贴政策,农村劳动力培训费补贴政策,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政策。 调整3条促进就业政策 一、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进行调整。 国有、集体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计算年龄的截至时间为2005年底)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服务型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进行调整。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新出台5条促进就业政策 一、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2007年底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定额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外来劳动力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有培训要求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经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政策。 有条件的区市,对吸纳本地农村失地劳动力和库区劳动力的企业,可按照吸纳就业人数和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本级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企业一定的就业补贴。 五、培训机构扶持政策。 加大对培训机构设施设备的投入,提高培训能力,对开设高新技术专业和开展市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可从促进就业资金中通过投入实习设施、设备的形式给予扶持。本报记者刘芳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