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公开课法庭进校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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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0:11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张琦) 昨日上午,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大一学生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公开课,长春市二道区法院把法庭挪到了这里。大学生们旁听了一起由盗窃计价器和车牌要挟被害人拿钱的案件审理。 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19日,长春市发生多起出租车计价器和车牌被盗案。嫌犯每次盗完后,都会在被害车辆的雨刷上别着写有电话号码的纸条,等被害人往指定的银行账号
两个嫌疑人最多时一天作案四五起,敲诈来的钱被挥霍一空。到2006年1月19日9时许,二嫌犯被警方抓获时,已经盗窃车牌17起、计价器77起,所盗物品价值达90180元。 法庭上,二被告都认为自己所犯的是敲诈勒索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一嫌犯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公诉机关定性不准,90180元的估价证据不足。 对此公诉机关表示,“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被告在实施盗窃时已达到法定年龄,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主审法官李佩成认为,“二被告主观上虽然出于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但为达到目的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手段行为与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根据司法文件,对牵连犯,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从重罪惩罚,该案盗窃数额大,所以所犯的是盗窃罪。” 最后法官当庭宣判,二被告因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庭后,一些大学生表示,“在学校期间能听到这么生动的法律课受益匪浅,这样使书本上的法条鲜活起来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