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变动较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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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0:1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与原草案相比,作了较大改动,昨天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陈明元专就条例的修改向大会作了说明。 强调事故预防条例名称更改
为使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做到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方面的有关规定,条例名称也从原来的《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修改为《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预防学生事故全社会共尽责 修改后的草案在“伤害事故的预防”一章中,增加了学校举办者、卫生、公安、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学校、教职员工以及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关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职责的规定,尤其提出了学校应当履行的11项职责。 读者意见集中学校责任细化 在征集意见时,哪些情形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怎样承担责任是读者意见比较集中的地方,在这次修改中具体表述做了变动。原条例“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伤害事故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修改为“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伤害事故责任;学校行为无过错的,不承担伤害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为“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伤害事故处理新增四条内容 在“伤害事故的处理”一章中,增加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等规定。增加了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规定。增加了划分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基本原则。增加了为学生学习和生活提供有关物品与服务的单位、个人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