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楼餐馆违规销售自泡酒最高罚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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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0:52 重庆晨报 | |||||||||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执行三个月,大部分餐饮酒楼老板竟称不知情 本报讯(记者徐菊)“酒楼餐厅自泡酒不具备生产和加工条件,肯定不能在酒楼或者酒楼以外销售”。昨日,市酒类管理局称,《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执行3个月,大部分餐饮酒楼老板称不知情。
部分酒楼仍卖自泡酒 从7月1日开始,市酒类管理局就对全市酒楼、餐厅等酒类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中低档酒楼、餐厅、路边店80%%以上都有自己泡制的枸杞、杨梅、核桃等酒销售,部分大酒楼也在销售自己泡制的特色酒。 昨日,记者在七星岗一带看到,基本上每个酒楼都有自己泡制的酒。据了解,我市不少知名大酒楼也有自己泡制的酒销售,某酒楼自泡的山珍酒等,每两售价达几十元。 对于酒楼不能销售自泡的酒,不少酒楼老板反应强烈,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自己经营场所卖自己的特色酒不应该受限制。 违规销售自泡酒要遭罚 市酒类管理局称,大部分酒楼都没有酒类生产许可证,肯定不能将自泡酒在酒楼或者酒楼以外销售。如果酒楼要生产自己的特色酒,必须要具有生产和加工场地,然后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如果要在酒楼销售,按规定还要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酒类流通随附单这两个“身份证”。 据了解,从7月1日起,市酒类管理局对全市酒类经营场所包括餐厅、酒楼、酒吧等进行检查,没有相关手续的将罚款1-5万元。昨日,市酒类管理局公布举报电话:63854141,63854242。(候选好新闻编号: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