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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之言:市民在交通盲点有不受罚的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4:54 金羊网-羊城晚报

  □项义

  6月26日在本报“城事”一版所刊路遇“交通盲点”遭罚的事,笔者认为是很值得议论的。由于交通信号、标志不清晰,驾车人误入歧途后遭罚,恐怕是现在中国许多大城市的常有现象,不然就不会有人一年收到在同一地方违章几十次甚至上百次的罚单了。现在城市越来越大,车越来越多,交通越来越复杂,管理也越来越可能出现文中所提到的“交通盲点
”和“陷阱”。对于这些“盲点”“陷阱”,民车与官车感受是不一样的。官车由于要为民执行公务,故通常可不受交通信号制约,这些“盲点”“陷阱”自然不在话下;而民车,欲避之而不能,尽管感到冤枉无奈,总还得认罚。因为实行法治了,你总不能放刁,而且,传统中民不与官斗,百姓历来对官员警察是不敢放刁的。

  但是,从法治的本义说,首先还不是要求百姓服从法律,而是要求官员政府服从法律,即西方人称的法治政府。法治的许多原则是对政府要求的,比如,法律的规定应当明确可行;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做做不到的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等等。这些原则体现着法治的一个重要理念或目的,就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害百姓的利益。

  在交通管理中,政府的交通部门是法律的执行部门,当然应当依法管理,也应当依法执“罚”。依法管理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将交通法律法规具体化为特定情势中的指令,即交通信号(如红绿灯、交警指挥的动作等)和指令性标志(如许可或禁止转向,限制车速等),这些信号和标志是体现法律要求、代表政府的命令,是车辆必须遵守的,违背了就要被“罚”。在法律上,这些信号和标志是法律命令的载体,所以它本身必须具有法定的特征。比如红绿灯的颜色规格必须有法律标准。粉红色和蓝色不能当作红绿灯的颜色;把《红灯记》中李玉和用的手提号志灯放在街中央指挥交通也是不行的,它最多只能作为临时的交通提示信号,而不能作指令性信号。当载体不符合法定特征时,其信息不能被视为法律命令,违背了其中信息表达的意思是不能被罚的。标志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表明你的要求是法律的命令,他人是没有服从的法定义务的。当交通信号和指令性标志表达的信息不清或混乱时,也就是政府指挥交通的具体命令不清或混乱,这时当然不能要求人们执行。如果这样做,就是要求人们去做做不到的事,是违反法治要求的;如果因为人们做不到而还要处罚,那离法治要求就相距更远了。出现这种情况,错不在当事人而在政府,在政府的管理部门。

  对于“交通盲点”、“陷阱”问题,政府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树立起法治观念,检点自己“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治要求,不能将自己的错误或失误的后果转化成百姓的责任。作为市民,当然希望政府有关部门闻过则喜,很快清除这些“盲点”、“陷阱”。但这种希望很可能是奢望,因此,又希望法院能够廉价高效管理这类讼案,因为法治最看重法院的救济。最好还采用“马锡五式”办案方法,法官就在这些“盲点”“陷阱”处办案,实地感受争讼的曲直,在现场理出一个公道。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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