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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含霸王条款石狮一地产商被罚5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5:3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华健/通讯员 李荣亮

  本报讯 昨日,石狮市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房合同条款中,含有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石狮市工商局处罚5000元。

  据介绍,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格式条款第八条中规定,在商品房施工中遇到
的重大技术问题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只要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消费者,即可据实延期;第十条,对规划设计变更的,不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违约金或其他合理赔偿,只规定消费者不退房的,应与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对因其原因致使消费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责任不作规定,却规定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按时办理的,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消费者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这些条款都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的基本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据悉,这份合同文本,至今已使用了8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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