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桂圆噎死婴儿少女被判刑半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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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7:11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 田沁也)原本好心帮人照看孩子,却不料孩子被喂食的带核桂圆噎死。昨日,16岁少女小梅(化名)用带核桂圆喂食8月大婴儿致其死亡一案,在南岸区法院宣判。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小梅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并被处以罚金48596元。庭上小梅泪流不止,不服判决的她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 案情回放>>>
喂桂圆噎死8月大婴儿 16岁初中毕业后,小梅从四川广安来到南坪正阳农贸市场帮父母做生意。平日乐于助人的她和邻摊位、来自合川的杨家友一家关系较熟,经常帮忙照看杨8月大的儿子。去年12月6日下午5时许,小梅见杨的摊位很忙,于是又主动帮其照看婴儿。 为哄哭闹的男婴,小梅将一粒桂圆剥开皮后喂到了孩子嘴里,不料孩子被桂圆卡住,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婴儿系异物嵌顿喉头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焦点>>> 好心造成过失 有罪无罪? 今年6月,南岸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小梅提起公诉,南岸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上,小梅的辩护律师称,小梅初二就辍学,没有什么见识,发生此次事故纯属无意中的差错,小梅是好心办坏事,不构成犯罪。而检方认为,小梅年满16周岁,应有能够预见其行为后果的能力,罪名应当成立。 一审时,婴儿父亲杨家友当庭向小梅索要8万元的民事赔偿。 法院判决>>> 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 昨日,南岸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宣判。法院认为,婴儿的父母将不满周岁的婴儿交给无特殊职责的未成年人小梅看管,存在监护不力的过失,承担20%的责任。小梅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考虑小红是好心办坏事,系未成年人,并具有自首情节,故轻判其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并赔偿婴儿家人经济损失48596元。 被告不服>>> 既然判刑就不该罚款 庭审中,小梅泪流不止,法官宣判后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并称,既然判了刑就不该再罚款。庭审后,小梅的父母也对记者称,家里经济拮据,实在无钱赔偿。 对此,婴儿父亲杨家友愤怒地称,两家人的关系原来是不错,但出事后对方的态度让他不能接受,他表示将向法院申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