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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贪官死刑有违社会伦理 且有舍本逐末之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07:26 新华网

  《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在《南方周末》上提出的关于“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倡议”,一经发表即在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

  作为支撑废除贪官死刑理论最重要的前提性依据是,“死刑不引渡”已经成为国际引渡合作当中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为了更好地打击外逃贪官以及对腐败活动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废除贪官死刑的确在法理上有一定的道理。

  但问题是,这种理论上具有自洽性的结论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完全脱离法律外部的社会伦理去谈“废除贪官死刑”,难免会产生法律理论水土不服的现象。法律归根结底是一种实践理性,所以法理之外的社会伦理对法律的影响同样是举足轻重的,忽略了这些,不仅法律理论会有“南橘北枳”之南辕北辙的效果,更会让法律失去文化依据从而不具有生命力。

  虽然在任何社会,对于那些作奸犯科的贪官而言,其更容易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以及制度的漏洞为自己安排好“东窗事发”后的退路,但良好的制度环境还是会最大程度地降低这种现象的概率。而在我们的反腐制度并不十分完善或者还没有与国际接轨的前提下,让以此为基础的“死刑不引渡”去豁免贪官的死刑,很容易受到“沙滩上建楼房”的诟病,有舍本逐末之嫌。

  文化传统对法律制度的决定作用恰恰显示于此,在信奉基督教的西方国家,对彼岸或者来世的诅咒要远胜于现实的某些惩戒,由此导致了在他们的文化传统中,死刑并不是一种最高最有效的惩戒方式,反倒是对灵魂的惩罚和救赎是更好的出路,而这恰恰需要肉身的存在作为前提。而与西方法律文化相反的是,我们的文化传统更注重现实的惩罚,而不去过多地关注或者运用彼岸的痛苦来惩戒个体。

  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路径下,哪怕是完全相同的法律理论,都会受到法理之外的社会伦理的制约而产生大相径庭的实际效果。这样,与其在法理上进行大跃进式的“一步到位”,倒不如从社会伦理文化上着手,寻求惩戒贪官的本土资源,这才是法理之外的社会伦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得以保持生命力的有效途径,毕竟,“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石毅)

  

废除贪官死刑有违社会伦理且有舍本逐末之嫌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20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会上强调,要讲政治、讲大局,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

  吴官正说,坑农害农、制售假劣药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赌博问题虽然一定程度得到遏制,但有的地方依然存在;地方党委集中换届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务必严明纪律,防范不正之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吴官正强调,要突出重点,从严刹风整纪,加大治理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特别是对顶风违纪的和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要依纪依法严厉惩处。重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深层次问题,逐步铲除滋生不正之风的土壤和条件。

  

  加拿大联邦法庭1日宣布对中国“远华”走私案重要嫌疑人赖昌星遣返案的判决结果,裁定暂缓执行遣返令,以审议决定是否接受他提出的对其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复议的请求。加联邦法庭当天发布的裁决书说,延缓遣返赖昌星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决定,有效期直到法庭决定是否接受其司法复议的请求为止。联邦法庭发言人安德鲁·鲍姆贝格1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询问时说,赖昌星及其辩护律师要在30天内把要求司法复议的申请文件以及其他重要相关文件呈交法庭,移民部及控方律师在其后的30天内把相关回应文件也呈交法庭,最后再由法官和控辩双方确定听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这意味着赖昌星遣返案还要拖延至少两个月的时间,赖昌星本人也将继续在温哥华的家中接受软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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