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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0个村获国家“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5:31 中国江西网

  中国江西网7月6日南昌讯(潘旭 报道)记者今日从财政厅获悉,江西乐安、于都两县的10个村被纳入国家“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程,每个村还将获得15万元的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共150万元),补助试点村建立“互助资金”。

  这10个村分别是乐安县的湖坪乡坊塘村、南村乡南村村、龚坊镇浯塘村、湖溪乡尧门村、牛田镇员陂村,于都县的贡江镇东溪村、禾丰镇东光村、靖石乡杨梅村、银坑镇洋迳
村、梓山镇潭头村。都是具有一定的资源条件和产业带动能力,领导班子过硬,村风民风淳朴的贫困村。今后,这10个村将按照“村内互助、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思路,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同时,还鼓励贫困村村内农户以自有资金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补充扩大“互助资金”的规模。

  为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所需资金短缺问题,积极探索、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模式,提高贫困村、贫困户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研究决定,2006年,在包括江西在内的14个省(区、市)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扶贫资金,在部分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内建立“互助资金”。

  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对“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明确规定:试点村必须选举组成“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管理委员会接受上级扶贫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试点资金在乡镇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并委托乡财政所代管,由村民民主管理、共同参与,民主决策、共同监督,采取村内互助、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办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开展生产性项目,以贫困村农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为目的,不得对外村放贷,不得以谋取存款利息收入为最终目的,不得用于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支出,更不得私分、平分。

  编辑:魏传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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