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市管理处罚权将集中行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17:39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7月6日电(记者熊润频)安徽省日前出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将成立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 今后,城市管理的处罚权将集中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部门执行,规划、市容、市政、绿化、环保、工商和公安交通七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的现状将被“一对一”的管理模式取代。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将规划、市容、市政、绿化、环保、工商和公安交通七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也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还可以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对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和组织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据安徽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武扬介绍,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