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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猝死医院责任谁来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2:13 山西晚报

  妻子猝死医院并火化后,丈夫韩怀仓将山西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推上了被告席。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审理后,以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尸体解剖和查清死亡原因为由,驳回了韩怀仓的诉讼请求。韩怀仓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各项费用33万余元。7月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件留诊观察妻子猝死

  韩怀仓和妻子山爱霞都是古交人。去年4月1日,山爱霞觉得身体有些不适,和家人一起来到山医大三院就医。诊断结果为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性心脏病和房性早搏。当天下午,她被安排进行留诊观察。

  4月2日和3日,医生对山爱霞进行了一系列检查、治疗。4月4日上午,在放射治疗后,她口服了131碘。当晚6时45分,在上厕所的过程中,她忽然晕倒,于当晚8时45分死亡。

  院方临床诊断为心脏性猝死,并开具了死亡证明。韩怀仓将38岁的山爱霞的尸体火化。

  ■鉴定不能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接到申请后,太原市医学会在2005年12月做出了鉴定。鉴定认为,医院在患者入院治疗时的诊断是正确的,对其使用的治疗方案也是正确的,而在治疗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是,没有对患者做相应的电解质检查和心电监测,由于患者死亡突然,未做尸体解剖,确切的死亡原因无法认定。

  医学会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山爱霞的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山爱霞之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能判定。

  ■辩论都说该由对方负责任

  在庭审中,山西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认为,根据病情需要,患者应住院治疗,但患者拒绝,在医院的反复劝说下才同意留诊观察。并且,当时医院已经给病人开了电解质检查单,患者拒绝检查。同时,医院还认为,医院已经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家属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在患者被火化两个月后,患者家属才提出院方的治疗过程存在重大过错,这使得医院也无法再进行进一步检查。因此,无法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责任在患者家属一方,医院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韩怀仓认为,不论住院还是留诊观察,医院都应该尽心尽力救治患者。至于医院所说的电解质检查,韩怀仓称,医院让检查的项目,他们都进行了,不存在拒绝检查的问题。同时,他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当时自己对医院的死亡证明并不认可,但医院并不采纳,医院也没有告知自己有提起尸检的权利,于是自己才将尸体火化。这种行为的结果,应该由医院负责。

  山爱霞的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谁到底该为山爱霞的死亡负责,还需要法院进行判决。

  本报记者郭卫艳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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