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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法院单位受贿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09:5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据《新疆都市报》报道,以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5日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这件案子不仅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也开了世界司法史的先例。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成为被告的案例,这个案件确为
世界司法史上的奇闻。”当地的法律专家接受采访时说。

  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说,乌铁中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

  检方指控该法院犯有三宗罪案:

  2001年,法院院长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一公司经理李某的提议,将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该院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定协议,由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具体负责协调,2001年至2005年7月,共收受拍卖公司付给的佣金94万余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该物价事务所四六分成,由蔡红军负责,五年内共收人民币284万余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此外,被告单位乌铁中院还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72万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检方说,自2000年至2005年五年内,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人民币451万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按院长的授意,将上述款项未存入法院的账户,而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者直接提取现金使用,根据这个情节,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刑事责任。

  检方另指控院长杨志明受贿罪、贪污罪:杨曾在2005年以帮助女婿偿还债务的名义收受某集团总经理10万现金;2005年1月,杨的女儿欲购买轿车,杨要求王青梅从单位的小金库里提出现金10万元给女儿买车,此款一直未还。

  当日,开庭审理后,由于6位辩护人对程序问题产生质疑,法院决定择日开审。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刑法》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国家有这条罪名,但是至今尚未有案例,这个案件开了国内司法界的先例。从目前搜集的资料看,在国外也没有听说过类似的案例。”这位法官说。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原受乌鲁木齐铁路局领导,负责审理铁路系统的案件,3年前,法院移交地方管理,审判业务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辖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三个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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