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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提高工伤人员保险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0:48 扬子晚报

  本报苏州电从7月1日起,苏州市提高了今年6月30日前经批准符合条件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列支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目前调整工作已全部完成,本月起工伤人员即可按新标准领取定期待遇。

  据介绍,具体的调整方法是原待遇标准乘以系数1.0878,调整后各类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均有大幅提高。其中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增加最多,人均享受待遇标准从
原来的1464.20元/月提高到1592.80元/月,人均增加128.6元/月。此外,生活护理费(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均享受待遇标准,每月也分别增加了56.2元和52.4元。(潘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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