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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房屋何以逃税过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0:55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然)一起普通的房屋买卖,经过违规中介“眼花缭乱”地大变“戏法”后,变得越发“捉摸不透”。本报以《70万元房款中介花了》和《房屋买卖竟变“遗产继承”》为题,连续报道了该事件后,昨天上午,有业内人士鲜明地指出:即便是“死亡证明”、“遗嘱”、买卖双方“表姐妹”的关系都能成立,充其量也只能是“遗赠”而非“继承”,“继承”不需交税,而“遗赠”则需照常交纳3%数万元契税。但是,如此显而易见的问题,有关经办人员却偏偏视而不见,数万元的契税被轻易“规避”,实在让人费解,也不能不
引起人们的深思和怀疑。

  为了核实情况,记者随同冯女士来到河西区房管局。该局法制科尚科长在调查后答复称,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里面,确有虚假的“死亡证明”和“遗嘱”。但是,尚科长表示,房管局在办理产权变更时,只需要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负责对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交了上述法律文书后,房管局不可能亲自去医院、去派出所、去“死者”的家里,辨别其“是否真的死亡”。鉴于该房产“继承”的一切手续齐全,房管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变更,并无不当。“即便如此,是‘遗赠’还是‘继承’?”对于记者的上述提问,尚科长尴尬地表示,这个问题他不好回答,他将汇报局领导,做进一步的调查。

  对此,有资深业内人士指出,“赠与”与“继承”有严格的区别,“赠与”需正常交纳契税,“继承”则不需要,一词之差,牵涉到数万元契税款的征收与免收。同时法律规定,“遗赠”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表姐妹关系并不在此列,自然不能成为“遗嘱继承”,即便该“遗嘱”真实,也只能算是“赠与”。很显然,北洋未来店负责人一直蓄谋“侵占”(或“无偿使用”)冯女士的这笔70万元房款,但买房人却不愿出7万多元的契税,为了避免该交易流产,相关人员便想出了这个“歪点子”,伪造了所谓的“遗嘱”和“死亡证明”,在经办人员的“眼皮底下”做了手脚,以“继承”名义,仅交纳了80元的登记费,便轻易完成了交易,并顺利地将70万元卖房款侵占。

  视线追踪28201000

  <责任编辑:张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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