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超标要纳税起征点12%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2:44 新闻晚报 | |||||||||
□冯婷 晚报讯 住房公积金不再全额免税了。记者昨天从财政部获悉,公积金的免税比例确定为工资的12%,超过部分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昨天记者在财政部网站上看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超出的部分将计入当期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次政策的出台,对于公积金缴存免税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今后上海职工基本公积金与补充公积金两项相加后,超过12%的部分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将严格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研究员丛诚表示。 除公积金之外,通知还重申了其它“三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免税政策,和1998年开始实施的现行政策没有区别。通知规定,单位按规定的缴费的三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单位和个人超过标准缴付的“三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通知特别指出,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