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积金缴存比例并未提至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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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2:51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北京媒体昨天传出消息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文,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三险一金”(一称“四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其中提到“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比例由8%将调至12%”。记者上午就此消息向江苏省财政厅、省级机关房改办、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求证获悉,上述说法是误传。由于我省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都不算高,这一政策对我省而言没有任何影响。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说,南京市目前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是10%的公积金缴存比例,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则按照8%—12%不等的比例缴存公积金。至于缴存基数,则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来缴存,上限5000元、下限不低于南京市最低人均月收入690元。记者又从省级机关房改办了解到,省级机关的公积金缴存也是按照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上限有所不同。 省财政厅税政法制处人士上午向记者解释说,国家出台这一政策,主要是因为,目前一些发达省市如上海、北京、广东等,个人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已达到或超过12%的上限,原来的政策对此没有做过明确规定,只是在1997年的相关文件中提到,在缴存比例范围之内的免征,缴存范围之外的要征个税,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现在将这个“范围”明确在“12%”这一上限。同时,对一些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已超过或达到所属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4倍的现象,统一明确了上限标准——“3倍”,这项规定出发点是兼顾到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该人士举例说,比如某个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单位按照“3倍”和“12%”的上限概念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该是:1200×3×12%=432元,个人对应缴存也是432元,那么这864元就是免征个税的。 “我省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与相邻省市而言,一直不算高。”省财政厅人士进一步分析说,我省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直没有超过12%,其中,机关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03年开始才由原来的8%调到现在的10%。全省各市尽管缴存基数不同,但都是按照8%—12%不等的比例直接缴存,尚未执行过“3倍”的缴存规定。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按照个人和单位对等的原则,以新政策12%的上限算,如果某职工的月工资是5000元,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应是5000×12%=600元,如果单位缴了700元,意味着个人部分也缴700元,那么多出来的200元就纳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中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该人士透露,我省曾有适当上调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的意愿,但因难度较大,方案并未出来。此次,财政厅将会同地税局就如何贯彻国家新规进行衔接。(沈春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