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设“居住权”专家称已成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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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15:22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肖玉实习生梁杰英)前日,国家法律咨询专家、西政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介绍:在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已成定局,此举能保证居者长久的居住权,即使产权人死了,居住者仍有居住权。 物权法草案公布稿以专章篇幅,设立了“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据介绍,一专家家中有个已无亲人的年老保姆。主人感激保姆的多年照顾,就立遗嘱表示,自己死后房屋产权归子女,但须保证保姆终身居住。这就是主人为保姆定做的“居住权”。 赵万一解释说,物权法首度设立“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遗嘱、遗赠或订立合同,为某人设立“居住权”,但应向登记机构登记。具体居住期限没有约定的,成年人可住到死亡,未成年人住到能独立生活为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