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裸露身体 触犯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1:3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日前,桐城市范岗镇魏某某在公共场所因故意裸露身体,触犯了治安处罚法第44条,被警方以“裸露罪”予以拘留,这也是该市首例因“裸露罪”被警方处罚的案例。

  6月底,魏某某与桐城龙河中学女职工在校门口发生纠纷,魏某某一边口吐秽语,一边故意裸露身体,引起学校许多学生围观,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4条,警方以“裸露罪”对魏某某施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王原 本报记者 兆年 保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