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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涉嫌受贿被告上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3:22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讯以前坐在庄严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的法官7月6日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

  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说,乌铁中院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

  检方指控院长杨志明受贿罪、贪污罪。杨曾在2005年以帮助女婿偿还债务的名义收受某集团总经理10万元现金;2005年1月,杨的女儿欲购买轿车,杨要求王青梅从单位的小金库里提出现金10万元给女儿买车,此款一直未还。

  当日,开庭审理后,由于6位辩护人对程序问题质疑,法院决定择日开审。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国家有这条罪名,但是至今尚未有案例,这个案件开了国内司法界的先例。从目前搜集的资料看,在国外也没有听说过类似的案例。”这位法官说。

  《新疆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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