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广州一开发商告了购房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7: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本报讯(记者叶小钟李婷徐莹)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罗马家园”开发商状告购房者陈先生、要求解除一年前所签订的《楼宇认购书》的案件。

  据悉,“罗马家园”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与市民陈先生于去年7月1
0日签下《楼宇认购书》,陈先生购买了“罗马家园”恺撒庭A座的某套房屋,并交纳了一万元定金。当时,这套房屋的认购价格为每平方米不足5000元。认购书上注明:陈先生“已清楚知道恺撒庭没有预售证”。

  由于广州的房价在此后的一年间飞涨,涨幅超过30%。此时,“罗马家园”的房价已超过了广州市的平均增幅,原来5000元一平方米的房子,现在已经涨到了每平方米7500元~8000元。

  今年4月,包括陈先生在内的50多位购房者都收到了“罗马家园”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要求与他们解除认购合同,并表示除了退回一万元定金以外,还愿意赔偿一万元。由于陈先生不愿意接受开发商提出的赔偿方案,双方没有达成协议。5月31日,“罗马家园”开发商向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选择陈先生做被告,要求解除与他所签订的《楼宇认购书》。

  面对这种情况,与陈先生情况类似的另外20余位认购恺撒庭的购房者决定联合起来,出钱帮助陈先生打官司。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预售证取得之前签订的《楼宇认购书》到底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开发商认为,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因此,这份认购书属无效合同。原告请求解除这份认购合同,并愿意退还陈先生一万元定金。

  被告陈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200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实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2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预售方与预购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约定预购方以定金担保其将来与预售方订立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如该认购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的,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希望法院判定这份认购书有效。

  由于双方没有就调解达成协议,法庭将择日宣判。

  延伸阅读:“万元赔偿难抵我的损失”

  “如果当时没有决定买这个房子,我也许早就在别的楼盘买楼,说不定现在已经住进去了。但是现在,购买同样的楼,我至少要多花30万元。”现在,购买了广州“罗马家园”恺撒庭A座的陈先生的太太已经怀孕了,仍住在一房一厅的陈先生想到孩子出生后,父母即将到来照顾太太的场面就头痛:“这么多人,怎么住啊!”

  陈先生和20余位“罗马家园”的购房者都认为,自己的损失远远超过了这一万元,他们不愿意接受开发商提出的赔偿方案。

  据了解,2002年1月,北京市的徐先生与某房产公司也发生了类似的纠纷。在徐先生准备签订《预售合同》时,发现该房屋是没有预售证的。当他要求等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期款被拒绝后,徐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认购书有效,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此案在一审时被法院认定认购书无效。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时却视认购书为有效,认为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