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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组织学生抢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7: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据新华社电作为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一项具体措施,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10部门日前联合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学校安全管理方针。

  周边治安坏应增设报警点

  《办法》规定,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措施。食堂是学校卫生监管的重点。《办法》规定,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办法》禁止性规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

  《办法》对学校日常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办法》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办法》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学生擅自离校要及时通知家长

  《办法》规定,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短信代码:416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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