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死了 居住者仍有居住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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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7:4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早报讯 近日,国家法律咨询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介绍:在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已成定局,此举能保证居者长久的居住权,即使产权人死了,居住者仍有居住权。 物权法草案公布稿以专章篇幅,设立了“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赵万一解释说,物权法设立“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遗嘱、遗赠或订立合同,为某人设立“居住权”,但应向登记机构登记。具体居住期限没有约定的,成年人可住到死亡,未成年人住到能独立生活为止。 (据重庆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