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本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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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9:00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李茜通讯员冯兆君】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在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同时,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相关的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做了相应调整,具体为: 一、2006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200元调整为228元;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领取生育补助费条件的,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营业执照的自谋职业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剩余失业保险金的,以领取营业执照时间为界,2006年7月1日以后领取的,按新标准计发一次性剩余失业保险金。 <责任编辑:张焱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