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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后天起实施摩托车非法载客可罚5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9:03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记者王蔚通讯员吴润元)市政府2006年第60号令《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从7月10日起正式实施,将为本市整治“黑车”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撑,解决检查中存在的取证难、执法难、处罚难等问题。

  《规定》明确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非法营运时,两名执法人员现场笔录、现场录音、录像等可以作为认定非法营运的证据;尤其是明确非营业性客车只要安装了客运设施
或标识,即可认定为禁止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为查处非法营运提供了新的取证手段。

  同时,《规定》加大了对非法营运的处罚力度。非法营运的出租车最高可罚5万元;非法营运长途车最高可罚10万元;对三轮车、摩托车、助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法客运行为可处以1000至5000元的罚款。而在以往,对三轮车、摩托车等载客没有明确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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