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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科龙索赔有资格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09:39 金羊网-新快报

  律师表示,须2003年4月4日后买入,2005年5月10日后卖出或现持科龙股票者才具索赔资格

  新快报讯(记者曹晶晶余亚莲)昨日本报报道《4股民状告科龙索赔股票损失》引起众多股民的高度关注,所谓一石激起千重浪,4位股民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昨日又有七八位股民联络他,意欲加入向科龙、顾雏军索赔的诉讼大军,但律师提醒股民,只有是2003年
4月4日后买入,2005年5月10日后卖出或还拥有科龙股票的投资者才有索赔资格。

  部分股民不具起诉资格

  郑名伟告诉记者,昨日又有十几位全国各地的股民联络他,但有部分股民并不符合起诉条件。郑名伟表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可以得到赔偿。

  科龙2002年度财务报表是2003年4月4日公布,也就是说其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4月4日,2005年5月10日证监会正式入驻科龙电器调查。因此,2003年4月4日后购进科龙股票,在2005年5月10日后卖出或还拥有科龙股票的投资者,都可以提起诉讼。

  郑名伟提醒股民,起诉科龙、德勤的投资者需准备身份证原件或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交易的对账单或交割单(需加盖证券公司业务章或公章)。

  首宗股民告“四大”所案

  科龙德勤虚假陈述索赔案是从证监会处罚到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最短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也是国内投资者对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索赔的首宗案例。郑律师表示,此案对中国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化,中国企业走向阳光运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背景

  

  深沪律师共揭科龙德勤索赔案

  2006年7月6日,郑名伟律师接受廖照文等四人的委托,赶赴广州立案,向广州市中院递交了以科龙电器、德勤、顾雏军、严友松、张宏、刘从梦为被告的起诉材料。广州市中院受理此案,科龙德勤虚假陈述索赔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立案期间,巧逢上海律师也赶到广州中院起诉科龙德勤,深圳上海两地律师不约而遇,共同揭开科龙德勤虚假陈述索赔案的帷幕。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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