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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部分优扶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0:02 云南日报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将按照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的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并给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此次调整主要涉及5类人。一是提高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
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二是提高“三红”人员(含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三是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四是按照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五是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记者朱咏梅(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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