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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 江苏南通4名相关人员一审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1:40 大华网-汕头日报

  据新华社南京7月7日电(记者朱旭东、付一鸣)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近日对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的相关人员作出一审判决: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原副院长陈晓燕、原院长缪开荣,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王晨毅、苏韵华4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晓燕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管制6个月。2005年3月,南通市儿童福利院的两名十三四岁的智障少女,在南通大学附属医院被切除了子宫。切除手术是在儿童福利院领导要求下做的,双方还签订了协议,规定一切法律责任由儿童福利院承担,福利院的副院长陈
晓燕以监护人的名义在协议和手术病历上签了字。当时福利院的解释是:这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将来性成熟之后会更加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生育,现在切除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

  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这4人起诉至崇川区法院。去年6月3日和12月9日,这起“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在崇川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开荣、陈晓燕在对两名精神发育迟滞(重度)女孩行使监护人职责过程中,为降低监护难度,由被告人陈晓燕提议,并经被告人缪开荣决定切除两被害人子宫;被告人苏韵华在被告人陈晓燕与其联系后,伙同被告人王晨毅,在无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对两被害人施行子宫全切除术,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方指出,孤残儿童不仅具有生存权,还应具有发展权。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因担心护理麻烦而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是剥夺少年儿童享有健康权、发展权的身心伤害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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