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打工妹庭上边翻书边应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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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2:31 扬子晚报 | |||||||||||
珠海讯“每周法定的工作日为5天,在工人离职领薪时却变成了7天,约定的月薪800元也降成了500元”,打工妹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争回法定休息日,要求补齐工资,结果东家非但不执行仲裁结果反把打工妹告上法庭。 法庭上边忙着翻法律书籍,边沉着应对对方代理律师,尽管有时略显手忙脚乱,前日成了被告的打工妹叶桂英最终还是拿到一审胜诉判决书,公堂上扳倒昔日的东家,要回被
打工妹遭企业克扣薪水 去年10月25日,来自信宜的打工妹叶桂英进入珠海市平沙某电子厂做工,并与该厂有了试用期三个月、月薪800元的口头约定,而该厂却与她另签订了一份《约法四章》。该《约法四章》约定:务工者要辞职应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方可离职,违者不发当月工资。 去年12月20日,叶桂英提出了辞职请求,并得到了该厂“工作到本月31日”的批准。12月31日下午离职结算工资时,叶桂英方知自己的工资由原来约定的800元变成了500元,且按每月28天的工作日计算,法定的每周两个休息日“飞”了,上了两个月零六天班的叶桂英才领到了740元现金。 为此,叶桂英向有关部门咨询后,拿着自己的工资卡,向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每周按5个工作日算,且月薪按约定800元计,要求厂方补足工资并赔偿损失。 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后,今年3月8日,该仲裁委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了该电子厂应补给叶桂英1518.08元工资和379.52元补偿金的仲裁裁决。 带着法律书籍去上庭 收到金湾区劳动部门仲裁裁决,该电子厂不服,并以“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员工部分工资,待期满后支付全部工资”以及“员工提前离职违反《约法四章》”为由,于今年3月15日上诉至金湾区法院。 日前,接到开庭应诉通知书的叶桂英,除了带上自己的工资卡、厂牌等证据外,还携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书籍,针对对方代理人——专业律师提出的观点,当庭翻阅书籍,当庭作出答辩。 打工妹自辩打赢官司 金湾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原告、被告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且已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和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依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要求工厂必须扣除法定休息时间,每月按21.9个工作日计,原告企业应按约定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1518.08元;另外因原告延迟支付被告工资,原告应承担被告25%的经济补偿金379.52元。(据广州日报)
坐在被告席上的打工妹,面前摆放多本法律书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