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受审 涉嫌受贿百万,含“卖官”230余次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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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3:02 扬子晚报 | |||||||||
合肥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84次收受62人贿赂百万余元,安徽省灵璧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建华涉嫌受贿案近日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王建华现年41岁,1997年1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历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党委书记。2005年10月,王建华被免去公安局长等职务,同年12月7日被罢免宿州市第二届人大代表职务。2005年12月22日,王建华被宿州市人民检察
据检察机关指控,自1997年中秋节起至2005年5月,王建华在担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家中和警官俱乐部休息室等处,先后284次收受62人贿赂人民币1165300元、美元1000元以及手机、手表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王建华为“卖官”收受、索取本单位干警贿赂230余次,数额达人民币85万余元。庭审中,王建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