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红包须上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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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3:20 法制晚报 | |||||||||
卫生系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 医生收红包须上交 本报讯(记者 柳姗)市卫生局昨天召开工作动员会,要求从本月开始,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昨起,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的专用账户正式开通。那些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曾经收受过红包和回扣的医生及医疗机构,被要求在三个月内将钱款上缴到专用账户内,以期获得从轻处理。上缴红包的医生可保留银行发票凭证做证明。 专用账户:账户-20111027404 户名-北京市卫生局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营业部(行号: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