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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烈飞同志逝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4:36 北京日报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离休、享受副市长级医疗待遇)白烈飞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06年6月18日17时57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5岁。

  白烈飞同志,女,1921年3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汉族,1934年3月参加革命工作,193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4年3月参加陕北清涧县苏维埃土地革命宣传队,同年
10月到中共陕北特委印刷厂工作。1935年5月任清涧县委妇女部组织干事。1936年1月在陕北瓦窑堡中央党校学习,同年10月在中央团校学习。抗日战争时期,历任陕北团省委干事、延川县青救会青妇干事、绥德县义合区委妇女部长、绥德县抗敌后援会妇联副主任、合水县委妇联主任、庆阳县委妇联主任。1943年4月在陇东中学学习,同年11月在延安中央党校学习。解放战争时期,历任陇东分区庆阳市委副书记、三边分区妇联副主任。新中国成立初期,历任宁夏省妇联筹委会主任、宁夏省妇联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民一庭副庭长。1954年12月后,先后任北京市前门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1969年9月在北京市平谷县峪口公社下放劳动。1978年3月任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任北京市政协第五、六届委员。1982年12月离职休养。

  白烈飞同志是烈士的女儿,她继承父亲的遗志,13岁参加革命,在艰难困苦的环境中,积极投身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参与和领导陕北妇女解放运动。新中国成立初期,参加宁夏省妇联筹建并担任主任,在百废待兴、困难重重的条件下,为宁夏省妇女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做了大量开创性工作。上世纪50年代以后,她长期担任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职务,在民事审判工作、法院队伍建设和法院党的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社会主义法制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她为共产主义事业,为党的建设贡献了毕生精力。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热爱人民,时时处处按组织原则办事,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真理,始终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白烈飞同志的一生是革命的一生,奋斗的一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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