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选登 “兄弟单位”:有悖法治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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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马国川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因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被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这件案子不仅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也开了世界司法史的先例(《江南时报》7月7日)。
笔者注意到,许多媒体在报道这件奇案时,都把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称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兄弟单位”。这个称呼值得我们思考。 “兄弟单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称呼,里面透着亲热。在相互的交往中“兄弟单位”互相照应,如某单位去外地参加旅游节等活动,就习惯性地找当地的“兄弟单位”,“兄弟单位”安排吃住、娱乐等,极尽“兄弟”之谊。 把不同的公共权力机关称为“兄弟单位”,正是我国伦理文化的反映,却与现代政治文明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传统家庭伦理的本质,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上下尊卑秩序,称呼决定了你必须采取的态度,也规定了两人之间的关系。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称兄道弟,仍然是在以特定的伦理来定位两人之间的尊卑秩序———须知兄弟也是五伦之一。这种语言学现象表明,中国仍然是一个讲究等级的国家。而且这种伦理称呼,从更深的层次反映了国人对待公权力的态度,即人们不是把公权力看作服务于所有人的公器,而是服务于“自家人”的工具。所以,大家所希望的是“内外有别”,而不是一视同仁。事实上,有些政府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假如牵涉到“兄弟单位”不就是不顾法律要求、高抬贵手吗? 在一个现代国家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相互如何称呼,看似是很随意的事,但是它其实反映了这个社会如何看待公权力的态度,因此不应该以小事视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