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周刊]别让百姓对反垄断法的期待落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23: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记者张敏  

  “一些公用企业的产品价格都是由国家定的,例如,油价、电价等,这属于自然垄断行为,老百姓要是对这个感到不合理,我们管不了。”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的桑林处长日前对本报记者这样说。

  尽管许多专家及业内人士纷纷提醒,不要对《反垄断法》所起的作用期待太高,可百姓还是寄予厚望,希望这部法律能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公平和实惠。92.7%的公众对《反垄断法》充满期待

  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希望通过《反垄断法》控制价格,降低公众生活成本的人占88.9%;抑制行政部门利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的人占77.4%;取消“公交员工免费乘车”、“电话局员工上网不交网费”等垄断企业福利的占55.3%。调查同时显示,92.7%的公众对《反垄断法》充满期待。

  这项调查还显示以下情况让百姓感到不合理:“手机资费过高、名目众多”占85.7%;“银联卡收取跨行查询费、手续费”占80.7%;“汽油油价持续上涨”占63.0%;“去邮局寄包裹必须使用标准化包装”占51.2%。

  其中,针对银联卡收取手续费,一位在建行办理取款手续的顾客说:“早该出台这样的法律了。银行是典型的垄断行业。近3年以来,银行系统新增的收费项目不下20个,虽然群众面对借记卡收年费、个人小额账户收费等项目的非议没有间断,银行却丝毫没有把自己收费脚步放缓的迹象,从今年6月1日起,农行和建行借记卡在ATM的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从每笔2元上调到每笔4元,准贷记卡的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也同时上调到每笔4元。我想说:垄断行业,当心被民意所抛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电信等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这位负责人说,这已成为近年来社会整体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因素。

  百姓对《反垄断法》立法进程的关注,显然是以强烈的生活感受为基础的:长期以来,垄断企业的高福利,邮政、通信等行业里层出不穷的霸王条款,因为“一枝独秀”养成的恶劣服务态度,说收费就收费的“蛮横”做法,无不让公众深恶痛绝却又无可奈何。在很多人眼里,作为市场经济下“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已经不仅仅是若干寡头企业的游戏规则,更是关系到亿万人民生活、维系社会经济效率与公平的利器。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据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些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颁布反垄断法的国家约有80多个。“垄断福利”难以解决?

  桑林处长向记者透露,从1995年到2005年10年间,他所在的部门一共查处了6073件案子,其中行业垄断,尤其是供水供电、邮政、交通等公共事业部门的垄断行为仍然占绝大部分。

  无论是去邮局寄包裹时必须使用邮政经营部门的“标准化”包裹袋和封袋盒,还是节节攀升的油价和垄断行业的高福利,都曾令公众深恶痛绝。

  对外经贸大学研究反垄断相关法律的黄勇教授说,像电力、供水这样的基础设施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制销售某种产品,这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制裁的垄断行为。“竞争是市场的灵魂,《反垄断法(草案)》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

  黄勇透露,中国的《反垄断法(草案)》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其中,在判定某一行业是否处于垄断时,借鉴了国外的双重评判标准:是否存在相当数量的竞争者,是否存在实质性竞争。后一标准的核心是,价格是否存在实质性竞争。德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将“是否存在实质价格之竞争”写入反垄断法律。

  在黄勇看来,按照上述标准,有人说中国的石油、电信行业不存在垄断,是不理解“垄断”真正含义的表现。

  在公用事业领域,像电力、电信部门产品的价格都由相应的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进行管制,并不存在价格的实质性竞争。在国家选择进行管制的行业内,《反垄断法》在产品定价上无能为力。“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看,上述两个机关实际上起着和反垄断机构类似的作用。”管制经济学专家张昕竹说,“相比反垄断,它们是事前管制,在准入和定价上加以把关。”

  2006年5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在第三届薪酬管理高层论坛上指出,垄断行业员工工资过高、增长过快的问题比较突出。除此之外,人们对地铁公交员工和家属免费乘车、电厂工作人员免费用电、燃气公司职工优惠使用燃气等现象的批评持续升温。

  张昕竹认为,“垄断福利”的产生就与事前管制带来的缺陷有关。由于缺乏竞争,这些企业往往容易获得超额利润,而事前管制并不能给企业带来足够的激励,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这是一种权衡,这里面有很复杂的政策色彩。”张说。不过,“垄断福利”并非《反垄断法(草案)》解决的问题。

  几位参与起草该法的专家均表示,从宏观上看,《反垄断法(草案)》也管公用事业,但是实际上管不了,公用事业改革更多地涉及到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行政垄断”:解决垄断的症结

  桑林说:“如果像电力、供水等行业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制销售某种产品,这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制裁的垄断行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会坚决制裁!”

  “而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是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的。公用企业之间实质竞争不足,很大程度上是行政管制造成的。要让百姓的期待不落空,就从解决行政垄断入手。”北京大学经济法教授盛杰民参与了制定《反垄断法(草案)》的全过程,他点出了中国反垄断这一难解的症结。

  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法行使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的行政行为。

  如何解决“行政垄断”?商务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有反行政垄断的规定。

  据了解,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有禁止指定交易、禁止地区封锁的规定。商务部已经查处了几千起这样的案子。

  对于实际执法部门而言,更需要强有力的责任规范。桑林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它现有法律法规都不能给反垄断执法以周全的依据。

  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对违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仅仅是要求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缺乏击中要害的罚则。但是,“如果进一步规定罚款的话,那也是从一个口袋到另一口袋。”黄勇说。

  如何化解行政机关自己监管自己的尴尬———这势必牵扯一个更为敏感和棘手的问题:未来是否需要一个独立的更高级别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而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几位参与立法的人士表示,这个问题暂时不好回答。

  据悉,曾有这样的提议被写入先前的草案,但最终因各部委意见分歧较大而废弃。在最新的草案中,反垄断的具体职权由国务院授权有关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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