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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犯人“考验期”内不思悔改缓刑期间再犯案拘留之后被收监陈宝琨张珂本报记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1:04 哈尔滨日报

  今年4月1日,缓刑犯胡某在黑龙江省军区第一干休所趁被害人孙某不备,将其装有数百元的皮包盗走,胡某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扭送到南岗公安分局某派出所,经该所民警讯问,胡某交代了他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该所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南岗区检察院发现后,鉴于胡某于2002年9月,因盗窃罪被南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在其缓刑考验期内,又再次进行拎包盗窃被现场捕获,遂建议公安机关根据《
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刑罚的意见。4月1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做出撤销原缓刑的判决,裁定对胡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的刑罚。裁定下达后,胡某泪流满面,后悔万分。

  今年3月28日,一中年妇女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检察院驻区看守所检察室,她向检察官反映其儿子阎某在网吧玩游戏时,与一姓唐的青年发生争执,被唐某用水果刀刺伤,同时也将拉架的网吧管理员刺伤,两人均住院治疗,后阎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只对唐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这位中年妇女要求检察机关给予监督并公正处理。

  经检察官查证,该妇女反映的问题属实。又查明,唐某系2004年9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此次伤害他人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平房区检察院认为,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法国家行政管理法规,情节严重。遂建议公安机关向平房区法院提出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意见。4月28日,经平房区法院审理,做出对唐某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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