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留物业管理费 开发商吃了官司并负担诉讼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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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1:3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随着城市居民小区档次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物业管理已成为居民们不可缺少的服务项目。但因为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由此导致的官司也不断。 2004年8月31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开发商将位于瑶海区东方商城附近的一家新落成的居民小区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委托期限为3年,自2004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止。
合同还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生效10日内向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管理所需的全部图纸档案和资料。合同生效后,物业公司即安排物管人员进驻小区,履行合同规定的物管义务。但物管人员进驻后,开发商并未按照合同向物业公司移交相关图纸档案、资料。 自2003年8月至2005年8月,陆续有670户住户入住该小区。开发商则依据合肥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该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参照各住户入户的时间各收取了全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670户共收取了139500元。物业公司为向开发商索要这笔物管费可谓费尽了周折,但没有结果。在无奈中,物业公司向瑶海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开发商支付已收取的这笔139500元的物业管理费。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派出物管人员进驻小区进行管理履行了职责。且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开发商收取半年物业管理费期间未重新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7月5日,瑶海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139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开发商负担。 (马兴忠 肖献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