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改革创新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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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2:07 海峡都市报 | |||||||||
N据新华社电 深圳率先制定和实施改革创新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7月1日起在深圳实施。 《条例》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
“免责”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如果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条例》提出了三种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形: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