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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改革创新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2:07 海峡都市报

  N据新华社电

  深圳率先制定和实施改革创新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7月1日起在深圳实施。

  《条例》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
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上的主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条例》要求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创新工作的监督。即抵制、阻挠改革创新工作,情节严重的,或者以改革创新名义为单位或者个人牟取私利的,或者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免责”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如果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条例》提出了三种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形: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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