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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构民众参与立法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2:08 海峡都市报

  事件: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近日正式出台。该办法规定,凡是广州市规章的制定工作,不管是否与公众利益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公众都有权参与及提出意见。

  点评(点评人司法部研究室刘武俊):此举标志着地方立法模式由官僚型向回应型的转轨,立法理念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变迁,具有突破传统立法范式的制度创新意义。可以
说,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的出台是地方立法改革初露端倪的表征。

  立法的民众参与机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赋予法律正统性、民意性和权威性,使所立之法易于被公众接受和服从,亦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来法律的执行清除某些潜在的阻力。正如美国学者科恩在其名著《论民主》中所言:“法律可能是不好的(我还可以反对),但我所参与的确定法律的过程使我有义务承认它们的合法性并服从它们……那种义务来自这一事实:我是构成社会的成员之一,社会的法律就是我的法律,制定法律时我出过力。如果法律是公正的,我可以引以为荣;如果法律是不公正的,我继续有义务为其改善而努力。”

  笔者呼吁大力推广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州模式,真正实现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化、常规化和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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