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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再探“人体沙包”内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3:00 舜网-济南时报

  7月8日,本报《“人体沙包”:一个愿打 一个愿挨》报道刊发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身份各异的读者、包括法律界人士纷纷致电本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8日下午,通过“人体沙包”组织负责人冯先生的介绍,记者联系到了其中一个多次充当“人体沙包”的小蒋,并最终说服他接受了采访。结合他真实的经历,记者进一步揭开了“人体沙包”们的感受和生活状态。

  挨打后愤怒可想而知!

  小蒋和冯先生是老乡,今年25岁,到济南打工已经八九年了。在《“人体沙包”:一个愿打 一个愿挨》报道中,他就是被一位女士打了三十几巴掌的“沙包”之一。在得知记者的身份时,他对采访表现出明显的戒备心理。在记者的反复开导下,最后,他终于同意和记者“聊聊”。

  记者:那次在宾馆被那位女同志打,你挨了多少巴掌?

  小蒋:基本上我们俩一人一半!

  记者:当时,她打得重不重?现在还有感觉吗?

  小蒋:重不重?这还用回答吗?就是换成任何人、包括换成你,不也一样吗?花了钱了!

  记者:那在她打你时,你愤怒吗?

  小蒋:可想而知吧!

  说起这些事情,小蒋的语气显得有些愤懑。挨打之后,他只是往脸上“上了点药面”。虽然那次挨耳光的“沙包”经历已过去好多天,但他脸上的伤至今还没有完全好。“比一开始时好多了,当时都影响吃饭。”

  记者发现,每当提起“挨打”这个词,小蒋都明显地有些抵触和反感。于是,在接下来的对话中,为照顾他的感受,记者统统改称“消费”。

  打人者“消费”完了不道谢

  记者:那位女士“消费”完了以后,对你说“谢谢”或者表示抱歉吗?

  小蒋:没有!为什么要说谢谢?交警罚款,你交钱会说谢谢吗?那也是消费。

  记者:那她消费的对象,毕竟是一个真人啊。就像我们在饭店吃饭,服务员送菜上来,我们都会说声“谢谢”……

  小蒋:(没等记者说完,他就开口了。)一个人一个心理。为什么让人家说谢谢?人家也出钱了。

  记者:那你觉得那位女士是遭受了什么样的打击,才会找“人体沙包”发泄?

  小蒋:这是人家的秘密,我们不管,也不能说。(话语间,小蒋很为自己坚持“操守”而自豪。)

  记者:那你目前做的这个工作,家人知道吗?有没有被打人到一半就退出的想法?

  小蒋:好像不知道。不过,如果这点苦都受不了,怎么生存?只要不犯法、不违反法律原则的话,干什么不行?

  此时,小蒋的话听起来有点紧张,好像他对这个行业合法性的认识还有顾虑。

  社会学家:正常当中的不正常

  那么都是哪些人在消费“人体沙包”呢?根据冯的说法,消费群主要是一些遇到感情挫折或离婚的女士,她们的年龄大多在三四十岁上下。

  “在社会现象中,这属于正常当中的不正常。”对于“人体沙包”现象,山东师范大学社会学教授李焕明这样来概括。“遇到挫折,发泄是正常的。但以人体为对象,只要有钱想打多少就打多少,这绝对是不正常也不应该提倡的。”

  李焕明教授告诉记者,在上世纪60年代初,行为科学就已经在世界上正式形成了。在传到日本时,被具体成“泄气室”,里面摆满了塑胶人模型,需要发泄可以在这个房屋里设定对象,尽情爆发。但像济南的这个“人体沙包”组织,被打者的人格明显地受到侮辱,绝对是不应当提倡的现象。

  对于很多人找“人体沙包”发泄的做法,李焕明教授表示:“现代社会压力大,人需要发泄是正常的,但发泄的途径必须要考虑。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可以通过转移和升华来排遣,而不一定靠打‘人体沙包’。”

  律师说法:“打人合同”属无效合同

  对于“人体沙包”与打人者签订的免责合同,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的蔡卫忠律师表示,“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虽然双方当事人同意,但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蔡卫忠律师说,如果打人者的行为对提供“人体沙包”服务的人产生了身体伤害或造成其死亡,要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合同的存在,不构成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

  他告诉记者,受害人同意引起的伤害,如果是职业内的行为,是不追究责任的,比如拳击、足球比赛等,因为参赛者在赛前就能预知潜在风险。但“人体沙包”与打人者签订的免责合同,由于击打的结果很难预料,并且合同本身也将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刑法教授:处分人身权不属犯罪

  那么,“人体沙包”行为究竟属于不属于犯罪行为?

  对此,山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刑法学方向的迟美鸿教授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公民可以处分除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人体沙包’实际上处分的是身体健康权,属于经当事人同意的伤害行为,如无偿献血、器官捐献一样。应当说,不属于一种犯罪行为。”

  (记者 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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