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近路翻围墙摔死少年获赔1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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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3:42 重庆晨报 | |||||||||
武隆县某公司因修工厂的需要,占用了附近村民过往的一条便道,并在旧道上修建了60厘米高的围墙,在围墙上标有“严禁跨越”的警示。但由于该围墙过低,仍有行人跨越围墙抄近路,曾两次发生行人跨越堡坎围墙时摔下去的事故。 这家公司为此也曾设立门卫,对进出人员实行登记。但2001年下半年机构调整时,公司又将门岗撤消了。
今年6月22日,一名14岁少年跨越围墙时,不慎摔伤致死。死者家属把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法院判决 武隆法院日前一审认为,被告修建的围墙低于安全标准,虽有警示标识,但无相对应的符合规定的设施以及物业管理制度,致使不应有的事故屡有发生,属于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之子的死亡所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原告之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明知翻越围墙具有潜在危险而不顾,以致失足摔死,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法院因此判决被告赔偿126957.60元。律师点评 市律协张世强律师:本案中,被告方存在3点错误。首先,公司占用村民使用的历史便道后,应当修建一条更为便捷的通道供村民通过。其次,占用便道修建的围墙,本身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再者,公司取消本来设立的门卫,也埋下了安全隐患。 而作为法人单位,其预见能力应大于一般公民,故该公司过错相对较大。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李澜文创杨野采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