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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告警方掩盖过失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4:1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通讯员王丽)陈某因喝醉酒后蹬踹正在巡逻的警车,并上车破坏车内设施,被海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天。不服处罚的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处罚。近日,海淀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据了解,这是法院首次对因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产生的警民纠纷的行政案件作出判决。

  今年3月5日晚9时,海淀公安分局警员董某、强某驾驶巡逻警车至大慧寺东口,为等
红灯缓慢行驶,突然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双方随即停车。陈某下车后抬脚猛踢警车前部,将该警车左前小灯踹裂。车上的警员对其进行劝阻时,发现该男子一身酒气。劝阻中,该男子坐上该警车的驾驶座,将方向盘下的储物盒掰坏。警员当场控制了该男子,并带回大钟寺派出所调查。调查显示,该男子姓陈,当时为醉酒状态。次日,海淀公安分局认定陈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给予陈某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陈某在被拘满7日后不服这一处罚决定,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撤消该决定。

  法庭上陈某却诉称,当晚,他驾车行至大慧寺东口路口人行横道中心时,与一辆警车发生碰撞,继而与驾驶该警车的警员发生口角。陈某说,为配合警员的工作,他应对方要求乘坐另一辆警车来到大钟寺派出所后,被海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天。陈某认为,海淀公安分局当事警员故意掩盖自己的过失,蓄意制造假相,致使普通的交通违章行为演变成寻衅滋事,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海淀公安分局对此坚称,该局所作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淀公安分局在审查陈某寻衅滋事时,结合当事人笔录和车辆维修记录,已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明陈某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事实,陈某的单方陈述不能否定上述证据。同时,海淀公安分局对其处罚程序合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并无不当。法庭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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