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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和解两“冤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5:35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蜀法孔华)物业公司状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摩托车被盗。近日,在合肥蜀山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业主和物业公司握手言和。

  金先生是合肥某小区的业主,2003年9月,他停放在楼门口的摩托车被盗。金先生认为是小区的物业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才导致自己的摩托车被偷,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认为,小区的车库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业主不得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
车停放在楼道间、绿化带、道口等,若造成损失,后果自负。”并且,当晚物业公司的保安也对各车辆规定停放点进行了正常的巡逻,物业公司是尽了自己保安义务的,因此,金先生的损失跟物业公司没关系,应由他自己承担。为此,金先生拒交2004年、2005年的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金先生索性也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他摩托车被盗的损失。

  业主遭受财产损失,其心情可以理解,但以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方式向物业公司表示抗议不妥;业主在小区丢失了摩托车,物业公司丝毫不予赔偿激化了与业主的矛盾。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业主交纳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也适当赔偿了业主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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