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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百万元送情人妻诉讼讨回9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7:17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据新华社上海7月8日专电 (杨金志、朱骏)陈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结婚多年,王先生却背着陈女士交给情人江小姐巨额钱款,让其购买住房。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无权单独处置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江小姐向陈女士夫妇返还97万元巨款。

  2004年王先生认识了江小姐,此后两人成为情人。在两人的交往过程中,江小姐提
出希望在上海有自己的房子,于是,在2005年6月6日至8月5日这段时间内,王先生在未经妻子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分七次汇款至江小姐持有的银行卡内,总计汇存47万元。8月22日,王先生又开出一张50万元的本票给江小姐。在王先生的资助下,江小姐以89.5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套住房。此外,王先生还在某银行开户办卡,存入20万元专供江小姐取款消费。

  陈女士发现了丈夫与江小姐的关系后,要求丈夫收回花在江小姐身上的100多万元钱款。不料江小姐不愿交出钱来,无奈的陈女士与丈夫一起起诉江小姐,要求她返还100多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江小姐辩称,她银行卡内的汇存款47万元是她自己筹集的购房款,其中10万元是自己的积蓄,37万元是向家人借的,王先生只是陪同她存款并填写存单,并非实际汇款人;50万元的本票是王先生赠给她的。因此,江小姐不愿返还钱款。

  法院认为,原告陈女士与王先生是合法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受益等财产,除有特殊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处理数额巨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任何一方无单独处分权。

  从银行凭证来看,可以证明王先生私自将97万元汇入江小姐名下。而江小姐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仅反映了她的个人债务,并不能证明王先生并非47万元的实际汇款人。江小姐一再声明,50万元的本票是王先生赠给她的,却未提供受赠的相关证据。相反,王先生无权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给江小姐。至于王先生名下的银行卡内,无法核实该卡的实际使用人为江小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江小姐偿还消费金额5万余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后,普陀区法院判决江小姐返还陈女士、王先生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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