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争议将指定仲裁庭审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7:3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蔡晓芳) 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与审理案件的仲裁部门“沾亲带故”,另一方只要提出了回避申请,市劳动仲裁部门将另行指定一个区县仲裁部门接手该案件。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指定管辖实施意见》开始实施,特殊劳动争议将由市劳动仲裁部门指定管辖单位。 据介绍,一般情况下,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
该7种情形为: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职工工资发放地以及事故发生地不一致,难以确定管辖权的;当事人一方与本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裁决对当地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需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等。 (编辑暴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