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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农村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9日09:50 海峡网-厦门日报

  房屋产权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30平方米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本报讯 (记者 吴晓菁)如果农村住宅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面积比安置房面积大,这部分余额面积该如何处理?记者昨日获悉,我市新调整的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规定,今后,新发拆迁通告的建设项目,涉及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的,在具有安置房(其中期房应已办理规划选址、通过项目用地预审)的条件下,应实行产权调换,不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的部分,以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在产权调换后,因安置房户型面积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余额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超过30平方米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规定同时强调,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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